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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
一、認定內容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
二、設定依據
(一)《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二)《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三)《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四)《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指引(試行)》(國科火字〔2017〕227號);
(五)《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實施辦法》(深科技創新[2016]1號)。
三、認定數量與方式
認定數量: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申請。
認定方式: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審批機關審定、報國家相關部門備案、發放證書。
四、認定條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企業(含深汕特別合作區);
(二)其從事的業務應屬于下列范圍: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4.計算機和信息服務;
5.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
6.文化技術服務;
7.中醫藥醫療服務。
(三)企業正常經營,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四)企業應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五)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其中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以上;
(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七)企業可提供有關國際組織認證。
五、認定證件及有效期限
證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
有效期限:三年。
